一名狼父男子在自家汽车修厂办公室内,见到未满14岁的女儿在看电视,竟然坐在她身后,伸手抚摸下体,未料事隔一年,又趁着女儿熟睡时,爬上纯进行指侵后,还拿手机拍摄私处,女儿怕遭受不利而假装熟睡,隔天上学时向导师及阿姨求助,但因女儿无法早出伤痛,也不愿原谅父亲,因此二审仍判4年。
根据判决,该为狼父明知女儿小美未满14岁,竟于民国109年3月时,在自开设的汽车修理厂办公室内,坐在小美之身后,用手伸入内裤抚摸下体。以此方式猥亵1次得逞。
事隔一个月,狼父又在某日凌晨2时许,见到小美已经睡着,竟偷偷进行指侵,还偷偷拿手机偷拍下体,女儿惊吓之余,不敢违抗父亲,早上上学时,立刻到学校告知导师及阿姨。
狼父审理时坦承犯行,但强辩自己是家庭经济支柱,又要养父母及4名小孩,但一审法官认为他恶性重大,判处4年,不给予缓刑,狼父因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认为,狼父加害对象又为自己亲生女儿,不仅乘机性交,还拍摄女儿下体照片,影响其身心发展及健康,导致女儿无法走出伤痛,不符合缓刑要件,判定仍应执行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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