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政府机关公务员,前年在台北捷运中山国中站内不断于手扶梯来回逗留,他持手机尾随4名穿短裙或短裤女子,以由下往上之方式偷拍裙下风光,台北地方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依无故以录影窃录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38岁拥有硕士学歷的黄男,2020年10月8日晚上6点在中山国中捷运站某处之上行手扶梯处,见刘女穿着裙子搭乘手扶梯上楼,竟尾随于刘女后方搭乘手扶梯,再以他所持有智慧型手机开启摄影功能,以由下往上之方式窃录刘女大腿内侧及裙底内裤等身体隐私部位。
刘女发现后提告,检方勘验黄的手机发现,案发当天黄男尾随短裙或短裤女子上手扶梯后,不久又假装通话再从旁边手扶梯下来,他确有从事偷拍行为,侦结后起诉。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黄男无故持智慧型手机窃录告诉人刘女裙内身体隐私部位,致告诉人身心遭受恐惧,所为显然欠缺尊重他人隐私之观念,并严重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实属不该,殊值非难,惟考量其犯后终能坦承犯行,判刑可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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