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展览馆案等洗钱案,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15日日审结,认定吴淑珍掩饰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依洗钱罪判刑2年,扣案洗钱之财物及孳息共美金299万8352元没收,她的儿子及媳妇也都各因掩饰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罪被判刑。综合吴淑珍所有不法所得,约1179万美金,折合台币高达3.3亿元。

陈致中判刑1年,併科罚金新臺币15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1年之日数比例折算,扣案洗钱之财物美金816万9015元没收。

黄睿靓共同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判处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罚金新臺币100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新臺币3000元折算1日,缓刑4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臺币100万元。扣案洗钱之财物美金816万9015元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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