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3名购房人于2019年与高安市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建案房屋。购房人交纳了首付款后,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了《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向银行抵押借款支付购房余款,此后购房人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但过了交房期开发商表示无法按时交房,且不能确定何时交房。
购房人遂依据契约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借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首付款及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后续贷款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约定,开发商在最后期限的90天内无法交房,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契约。解除契约后,开发商应将原告交付的首付款返还给购房人,另外购房人向银行支付的银行抵押贷款应由开发商返还给原告,未支付部分由开发商向银行支付。
法院根据大陆《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1条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