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郑文逸与邹兴华、林振兴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证券帐户,在2016年间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刑事部分郑男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3年6月,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为投资人提告求偿,台北地院判决邹等人须连带赔偿投资人6386万3634元,可上诉。
郑文逸因观察股票上市之大同公司股价长期低靡不振,受到市场严重低估,而认为该公司股票是值得投资的标的,且其有意于该公司2017年董事会改选时,争取董监事席位,以监督、介入该公司经营。
郑男为了炒作大同公司股价以牟利,与秘书张湘羚、友人邹兴华与股市投资人林振兴,在2016至2017年间由郑文逸利用其本身、亲友与张湘羚之证券帐户,邹兴华、林振兴等人利用其等所掌控的证券帐户,用境外证券帐户共同下单买卖大同公司股票。
郑文逸为再增加争取大同公司董、监事席次之机会,又在2016年及2017年间,投资设立欣同投资顾问公司、新大同公司,并以该等公司所有之证券帐户,委由张湘羚下单买进大同公司股票。
郑文逸等人锁定在公开市场上流通买卖之大同公司股票,使得该檔股票于市场上流通量减少,以利炒作,再利用各自掌控之证券帐户,以连续相对成交之方式,以及在盘中密接时间内,连续以高于或等于当时揭示委卖价之高价委托买进,违法炒作大同公司股票。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将郑文逸依高买低卖证券罪判刑13年6月,张湘羚判刑3年8月,邹兴华判刑4年6月,林振兴判刑9年10月;投保中心求偿部分,台北地院计算郑等人操纵股价造成股市投资人的损失,判决郑等人须连带赔偿638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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