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证券创办人张平沼与担任董事长的妻子陈淑珠,规避证券交易法之管制,吸取市场上资金,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将张、陈各判刑10月,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考量张平沼与大多数被害人和解并赔偿,将他改判刑4月,併科罚金50万元,陈女改判2月15天,併科罚金40万元。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张平沼、陈淑珠在2005年指示金鼎证券及金鼎投顾员工进行募集PSB1金融商品之教育训练,在各该公司之通路以每单位美金1万元之价格,向非特定人募集PSB1金融商品,有30多名投资人应募外,陈淑珠又成立纸上公司应募PSB1之845单位。
同年5月9日前,陈再以其他不详方式取得100单位,共计投资945单位,张平沼等人于确认投资款项入帐后,即交付由张平沼所签署之GVEC特别股凭证予各投资人,作为缴纳股款之依据而发行之。GVEC公司并经授权签名人房冠宝签名,动拨销售佣金、开办费等费用,匯至金鼎证券国际部所掌控之公司,共计美金36万933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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