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罗姓男医师经营的诊所担任柜台人员,但她指控罗男对性骚扰,诊所未妥适处理遭新北市政府罚10万元,罗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诊所确有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且其主观上纵无违反之故意亦具有过失,判决驳回诉讼、诊所罚10万元,可上诉。
2020年8月28日女子受雇担任诊所的柜台人员,她表示于任职期间多次遭到性骚扰,诊所在9月14日知悉后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她认为诊所涉及违反性平法,向新北市劳工局提出申诉。
新北市政府职权调查后,12月18日经新北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评议,认定诊所违反性平法处罚锾10万元,并公布姓名,请立即改善,罗男代表诊所提起诉愿,经劳动部诉愿决定驳回,他提起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罗的诊所经由第三人告知,而知悉女子申诉本件性骚扰后,仅申辩、探究本件性骚扰事件之真偽,以及追究甲女及其友人诬告、妨害名誉之刑事责任,并未以审慎态度,正视该事件对甲女工作权及整体职场工作环境之影响。
合议庭认为,诊所没有依性平法在知悉性骚扰之情形后,立即启动依法应为之相关处理机制,而有採取具体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新北市政府裁处法定罚锾最低额10万元,并公布原告姓名及命立即改善,于法并无不合,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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