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1位军人小舒(化名)目前已退伍与另1名现役军人小贤(化名)于110年3月即110年4月于网路认识国中少女小琳(化名),2人明知小琳未满16岁,分别带小琳到温泉旅馆及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各2次,法官依现役军人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小舒及小贤有期徒刑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缓刑2年。

据判决书指出,1名军人小舒于110年3月时透过网路认识当时未满16岁的小琳,他明知对方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性自主决定权尚未成熟,竟基于对小琳为性交之犯意,于110年4月,2度带小琳到宜兰的温泉旅馆内发生性行为。

而另1名现役军人小贤,于110年4月,使用通讯软体认识小琳,他明知小琳未满16岁女子,竟克制不住自己的欲望,2度于110年6月时带小琳前往宜兰的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

该事件曝光后,小舒与小贤遭检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诉,经宜兰地院合议庭裁定改以简式审判程序,法官依陆海空军刑法第76条第1项第7款妨害性自主罪章、刑法第227条第3项,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小舒及小贤有期徒刑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0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皆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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