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14日透过公告证实,旗下工业富联以人民币53.8亿元(约合新台币239亿元)间接投资紫光集团,时代力量立委今表示,该投资案深富政治意涵,呼吁投审会在审此案时应严正以对,且针对相关法案也应该修正、跟上现行科技环境、保护我国关键技术。
立委王婉谕指出,在大陆「半导体国家队」的计画中,重组后的紫光集团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新紫光集团由智广芯控股百分之百持有,而智广芯持股最大的两个股东分别是晟粤广州和建广广铭,两者分别持股大约百分之二十,其中,晟粤广州向上追溯就是鸿海的工业富联富士康,同时,建广广铭背后则是中国大陆国务院的资金主导挹注。
立委邱显智表示,这件投资案涉及敏感的赴中投资,鸿海在程序上更是先斩后奏,7月11日已经先投资,7月19日才送投审会审查,这样先斩后奏的态度,根本看投审会「没有」,简直视台湾法规与主管机关为无物。
邱显智呼吁投审会,依《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应严格审查、针对明显的违法事实惩处,且第35条及相关子法规定,对中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转投资,除非无涉敏感产业且未及 100 万美元,其他所有投资都应事前申请核准,但鸿海却先斩后奏,依法最高可罚 2500 万元,没改善则可连续罚。
邱显智也指出,相对这次投资案金额高达人民币 53.8亿(约240亿台币),但2500万与之相比,会不会太轻?邱说,我国政府也该思考现行裁罚规定,对大型跨国企业与巨额投资案缺乏吓阻力的问题。
邱显智进一步指出,投审会必须厘清,紫光集团究竟有没有涉及明文禁止投资的项目,此外,也必须严格依据《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规定,考量包括技术移转、设备输出、对于国内核心竞争力的影响等因素,审慎审查。即使投审会给出许可,为了避免投资案的执行偏离投审会的预估,并预防投资人假借许可、暗中投资禁止的项目,投审会也应该要丑话说在前面,依据《行政程序法》规定,为许可处分加上附款,保留许可废止权等权限,不要成为引入特洛伊木马的罪人。
立委陈椒华指出,「中资来台投资许可项目」,上次修正已是十年前。当时台积电最先进的制程是 20 奈米,而今年台积电即将试产的制程已是 3 奈米。显然,我国规范早已跟不上科技产业发展及世界局势变化的速度,台湾身为科技大国,强化科学相关重要关键技术的保障,已经刻不容缓。
陈椒华再表示,今年5月《国家安全法》修法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已经正式入法,既然关键,就不应让这些技术成为可赴中投资的标的,才能避免资源外流;同时,也不该让中国资金来台投资,以避免寄售受到中国挟持。然而,现行的赴中投资禁止的项目、中资来台投资禁止的项目,都还没修正,使国安法修法对关键技术的保护仍未发挥应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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