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铁路企业工会今天理事会议决议启动罢工程序,而依劳资争议处理法若要启动罢工,工会要先提出「调整事项」调解,调解不成立后再经全体会员以直接、无记名投票,并过半数才能启动罢工。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司长王厚伟表示,依过往经验,如是大型工会的调整事项调解,一般都会採「调解委员会」形式,若要启动罢工、则要调解不成立,并经全体会员以直接、无记名投票,并过半数后才能启动罢工,但一直到最后资方及工会仍有空间可以协商。
依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劳资争议在调解、仲裁或裁决期间,资方不得因该劳资争议事件而歇业、停工、终止劳动契约或为其他不利于劳工行为;劳方不得因该劳资争议事件而罢工或为其他争议行为;如果雇主违反可处最高60万元罚锾、工会违反可处最高30万元罚锾、劳工违反则可处3万元罚锾,但「依法不加班」是劳基法赋予的权利,不算争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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