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妻小美,某日在丈夫手机中,发现外籍老公手机内竟然存有性爱影片,最让她崩溃的是,影中女主角竟是她多年闺蜜小芬,且双方床战的地点,竟然还在她与丈夫居住在德国期间的住处卧房,一怒下怒告闺蜜求偿百万元精神抚慰金,但小芬否认知道小美已经结婚,还辩称性爱影片恐是遭小美和老公设计偷拍还PO上网,但法官认定小芬侵害配偶权,判赔15万元,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元配小美向法院控诉,闺蜜小芬明知男方是她的老公,竟于民国109年11月3日与老公在两人德国住处卧室发生性行为,破坏她与老公间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让她深觉遭到背叛,内心痛苦不已,患有忧郁症、恐慌症及失眠等症状。
她原本婚后规划退休与老公长住德国,预计约1年左右便可取得德国居留证或德籍配偶身分证,却因闺蜜的不法行为,导致她精神上痛苦而无法面对婚姻,已于110年11月16日与老公协议离婚,待收到德国证明文件后,亦会向国内户政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
但是小芬反控,小美于110年10月26日,恐吓称握有她的性爱影像,还将含有她隐私部位之截图上传至脸书,但小美的老公却向老婆表示,「我已删除了所有内容」,小美如何取得性爱画面?她怀疑是否小美与老公共同偷拍她。
小芬又表示,双方在德国时虽曾携伴一同出游,但是小美并未结婚,她也不知小美婚姻状况,对于小美宣称于107年5月23日在丹麦与老公结婚、108年12月5日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于110年11月16日又与老公协议离婚等情,均无不知情,她于109年12月间返回臺湾定居,未再回德国与小美或她老公联络,但小美却于一年多后协议离婚,和她无关。
法官调查后,认定双方为中华民国国民,住居所地并在国内,应以国内法律为准。且双方在德国携伴出游、共餐,小美配戴婚戒外,2人并为远在德国相识国民,又携伴同游,来往程度密切,因此小美应该知道她已婚,判小芬需赔偿15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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