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台北市南港分局王姓侦查佐因办理毒品人口的尿液採验业务不实,遭台北市政府记2大过免职,未确定前先行停职,他不服提告,还拿出近年北市警局风纪案的惩戒案例,喊冤称他没有尿液调包、惩戒太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市政府处分于法有据驳回王的诉讼。

台北市政府在去年10月20日处分,认定王涉嫌对应受尿液採验人预採尿液并登载不实送验纪录等情,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该府或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记2大过处分并核布免职,未确定前先行停职,王不服,提起復审,遭决定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

王说,他案当事人如市警局大安分局黄姓副分局长贪瀆案、陈姓警员涉犯强制猥亵罪、市警局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林姓警员涉犯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危险罪并拒绝酒测,或仅受记过处分,或受记过调职处分,而他未严重损害政府声誉,原处分未叙明其正当理由对他差别待遇。

王辩称,他为了提高所属分局毒品列管人员强制到验率,因袭警察机关长久以来便宜行为之行政疏漏,何来言行不检,且从未故意为尿液调包、未经同意擅自盖用侦查队小队长之职名章等行为,也未从中获取不法利益,案发至今均低调配合调查且未破坏警誉,请求撤销免职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王男主张其他市警局所属警察人员涉犯贪瀆罪等仅受记过或调职处分,是因其他警员与王的所职司之职务未尽相同,所应负之行政责任应就其具体个案不同之情节及轻重不一之程度,分别予以审议,既非属本案件之标的范围。

合议庭认定,王男身为执法人员,未依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尿液採验业务,及多次预先採集应受尿液採验人尿液,并分装多罐以不实採验纪录按季送验之行为,确已损害调验毒品人口结果之正确性,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处分记2大过及免职合法,判决驳回王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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