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3年前骑车行经苗40线1处路段,却「犁田」,当场造成左侧手肘开放性伤口、双侧性膝部挫伤等伤害,术后左手肘关节活动角度缩减,一状告上法院,称案发路段2侧边缘有砂石掩盖标线且茂密杂草侵入道路,一审判决王自摔与道路无关驳回,王不服上诉,二审认为苗县府疏于维护,判国赔138万元确定。

王当时指控,当时车祸地点的属于苗栗县政府管辖,道路却疏于维护,行驶于苗40线右侧道路却是泥土淤积,显见县府执行道路养护时,未将污泥清除、路肩整理,造成他自摔,导致劳动力的减损,并向苗县府请求赔偿医药费、看护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计215万余元。

一审认为,王骑乘系争机车自东往西方向沿苗40线道前进,另大货车于路旁岔路驶出后右转,自西往东方向沿苗40线道行驶,王见状即向北侧路边减速偏驶,路面上有泥土及杂草,大货车接近时,上诉人在有泥土、砂石、杂草之路缘处,向大货车方向倾斜、停止,随即倒地,但无法证明与杂草、砂石有相关联性。

苗县府称,苗40线路面状况良好,有定期巡查,并未发现任何道路功能缺失,且泥土及杂草均位于道路边缘线以外之路肩处,不影响道路使用功能,与王骑车自摔没有关联性,于是一审驳回王的诉请,王不服再提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根据王提供案发3年前及今年的现场照片比对,确实当时王摔倒的路段两侧边缘布满砂石,道路标线被遮盖,且泥土长了杂草茂密延伸路面,甚至遮住路旁护栏,但案发后的砂石、泥土、杂草都遭移除,标线也变明显。

二审指出,若以王车祸当时照片判断,杂草要长成那么茂密,已经将道路边线、路边护栏、反光镜杆子全部掩盖,显非一两日即可长成,但县府的巡查回报纪录,却记载「正常无缺失」,认为县府未尽巡查之责须赔偿,判赔138万元,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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