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缺工缺料影响,连带造成营建成本大增,传出有预售屋建商要求屋主加价才愿意交屋。对此,内政部今天表示,建商违约时,只有买方才有主张解除契约的权利,建商并无权主张解除契约,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涨、缺工等为由要求提高价格后才肯交屋,或是片面违约或毁约;县市政府可依《消保法》规定调查并要求限期改善,若预期不改善最高可开罚150万元,并按次开罚。
近年来房市热潮,屡屡预售建案刚推出,民眾就提前抢购一空;不过,受到营建成本增加影响,传出有建商以物料工资涨价为理由,要求预售屋加价才能交屋,若消费者不接受,就将依照合约付违约金。
对此,内政部表示,预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迟延交屋,建商应依实际迟延状况按日给付迟延利息给买方,如超过完工期限3个月仍未取得使用执照,买方并有权解除契约,建商则无权解约。
内政部表示,建商如有未依规定给付迟延利息、要求提高价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买方解除契约,县市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条规定进行调查并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罚150万元并按次处罚。
内政部已通函各县市政府就辖内预售屋建案进行了解调查,民眾遇到类此迟延交屋争议案件,也可以向县市政府提出申诉处理。
内政部补充说明,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内政部公告的「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已特别明定买卖双方在签订预售屋契约时,应明确约定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完工的日期,并规定卖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6个月内,通知买方进行交屋,以确保建商依约完工,让买方顺利交屋入住。
而建商在兴建预售屋过程中,如有超过契约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执照,或未于领得使用执照6个月内通知买方进行交屋,均已构成迟延给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约规定,建商应按照买方已缴交的房地价款,依逾期日数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迟延利息付予买方;建案如超过完工期限3个月,仍未取得使用执照,买方并有权解除契约,建商除应将买方已缴的房地价款退还外,应同时赔偿违约金。而建商为违约之一方,并无权主张解除契约。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