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法官、律师的黄振铭2009年与前高雄地检署贪污检察官井天博(改名井树华)共同收贿,利用检方分案规则漏洞,协助委托人提告取回不良债权标售案押标金。井男遭判11年后已潜逃,黄男一、二审均被判8年、褫夺公权4年,更一审高雄高分院30日宣判,撤销原判,改判5年6月、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2009年在高雄开设贸易公司的王姓男子与友人吴姓男子共同出资参加台湾金融公司对亚太隆刚钢铁的不良债权标售案,以最高价1亿9300万元得标,并交付押标金250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360万元,但后来王男怀疑亚太隆刚铁公司将法院查封的机具、设备隐匿变卖,认为若依得标条件履约,会造成自身公司重大亏损,因此未依合约办理交割事宜,先前交付的3860万押标金及保证金遭到没收。
王男及吴男不甘押标金及履约保证金遭没收,决定向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提交仲裁,并对亚太隆刚公司负责人提出损害债权告诉,因此在朋友的介绍之下,找上名律师黄男,双方也达成共识,将该案交由黄振铭承办。
黄男当时向王男、吴男表明,自己与雄检的检察官熟识,可以请检察官配合,儘速侦办并且起诉亚太隆刚铁公司负责人,但条件是必需在律师费外,额外支付200万元的活动费,且其中50万元活动费要先行支付,王男与吴男答应黄男要求并先给付50万元。
但黄男收款后却迟迟没有下文,于是王男、吴男又受朋友牵线认识了当时雄检检察官井男,双方达成协议,井男承诺可以协助起诉亚太隆刚铁公司负责人,但要求除了原先的150万元活动费外,还要加收15万元分案费,王男、吴男全数给付。
井男收到贿款后,便与黄男合谋利用地检署「后案併前案」的分案规则,先由井男提供侦办案件被告个资,黄男则直接对亚太隆刚负责人提告,诉状被告姓名却填写另案被告,直到该案分到井男手中,再声请更正被告。
没多久,井天博顺利将邱姓负责人起诉,王男等人也在该案起诉后,主张邱男涉嫌隐匿、违法贩卖机具声请仲裁,顺利拿回押标金含利息约2474万元。
一、二审採信王男、吴男指证,依贪污罪将黄振铭判8年。更一审合议庭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黄男和井男收受165万元,另50万元活动费本质上就是要行贿检察官,但因吴男等人转向行贿井男,性质上就变成黄男配合井男分案的对价,属犯罪所得须须没收,黄男改判5年6月、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