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第84-1条自85年增订以来,即成为雇主用以调和劳基法规定与特殊工作类型需求之重要措施,且因其相当程度放宽劳基法工时限制,而有「责任制条款」俗称。

依劳基法第84-1条及劳基法施行细则第50-1条第1款规定,所谓劳基法责任制适用对象主要为三类工作者:包括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监视性或间歇性工作,还有其他特殊性质工作。

监督、管理人员指的是受雇主雇用,负责事业经营及管理工作,并对一般劳工受雇、解雇或劳动条件具有决定权力的主管级人员。责任制专业人员则为专门知识或技术完成一定任务并负责其成败工作者。

监视性工作为一定场所以监视为主的工作,间歇性工作则是工作本身以间歇性之方式进行工作。至于其他特殊性质工作则依照劳动部所核定公告为主。

陈彦勋指出,企业常见可适用责任制人员如每月工资达新台币15万元以上符合劳基法施行细则第50-1条第1款监督、管理人员(劳动条三字第1080130514号公告);事业单位自行雇用警卫(劳动二字第0980130491号公告)。

另有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业计画主办人员、工程规划设计人员、监造人员、营造业专业规划设计人员、工地监造人员(劳动二字第0022157号函、第0039746号函)。

此外,还有资讯服务业雇用负责事业经营管理工作符合劳基法施行细则第50-1条第1款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系统研发工程师与维护工程师符合同条第2款责任制专业人员(劳动二字第004365号公告)。

劳基法第84-1条劳工相较于一般劳工,正常工作时间较长、延长工时较长、例假日及国定假日安排弹性、女性可在夜间工作,惟并非完全无工时限制。

以台北市政府为例,事业单位雇用每月工资达新台币15万元以上之监督管理人员,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连同延长工作时间,1日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正常工作时间连同延长工时不得超过288小时,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之劳动,雇主仍应依劳基法第24条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依劳基法第84-1条规定,雇主与员工约定适用该条制度者,应将与劳工之约定书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此外因劳基法第84-1条劳工其约定工时往往长于一般劳工,雇主并应留意预防员工过劳,并应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落实劳工健康检查及管理。

陈彦勋提醒,劳基法第84-1条适用仍有其限制,雇主如未依法践履相关义务而直接採行,将可能面临新台币2~100万元罚锾。

如发生劳工过劳状况,除可能因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受裁罚外,尚可能面临劳工家属之民事求偿,甚至产生刑法、劳工安全卫生法上之刑事责任。

以近年劳动部就过往公告适用劳基法第84-1条职业类别持续检讨继续适用的必要性,迄已废除63类职业之适用,雇主运用劳基法第84-1条增加业务弹性时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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