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江姓男子去年投宿北市某间旅宿,入住一间大通舖,未料,江男却二度偷摸同房熟睡中的甲男大腿内侧,吓得对方报警提告。台北地院审结,依犯性骚扰等2罪,应执行70日拘役,得易科罚金7万元。可上诉。
检警调查,41岁江姓男子去年9月投宿北市某间旅馆的通舖房型,江男发现另名入住者甲男熟睡中,便伸手抚摸甲男的大腿内侧1次,江男食髓知味,同日凌晨再度以相同手法抚摸甲男大腿1次,吓得甲男惊醒,甲男当场请旅馆人员报警,警方循线逮获江男移送法办。
江男接受警询与侦查时认罪,检方认为江男的证述与甲男警询的指诉相符,再加上监视器画面佐证等,堪认江男罪刑,依法将其提起公诉。
台北地院法官认为,江男为了逞私欲,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权,对甲男的性骚扰行为也造成对方身心伤害,实在不该;虽江男犯后认罪,也有意愿和解,惟双方条件差距过大而未能成立和解等一切情状,依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等2罪,各处拘役45日,应执行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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