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证券投信投顾问事业之经营管理及落实公司治理,金管会增订董事会负有选任及监督经理人之职责,且应督导公司落实经理人之问责制度;并增订投信投顾事业董监事本人或其关系人,不得兼任其他同业董监。
金管会鉴于国内集团经营模式愈趋普遍,董事、监察人多由法人股东代表或代表人担任,为落实金融机构间兼任之利益衝突控管,参酌银行及保险业规定,增订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自然人或法人董监事本人或其关系人如同时担任其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商董监事,推定为有利益衝突,应予解任。
此外,考量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人员有规划其未成年子女投资理财需求,增订该等人员如为委托人之法定代理人,则不适用不得代理他人从事有价证券投资或证券相关商品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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