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名人夫控诉,老婆小美(化名)和小王曾多次相约吃饭、到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等,小王辩称因小美笔电没电才去汽车旅馆充电,且他和小美吃羊肉炉是因为要谈公事,并无任何逾矩行为,法官认为小王辩词多与事实不符,判2人赔偿人夫45万元。
根据判决书指出,台中1名人夫和小美于104年11月结婚,他不满小王明之小美为已婚人,仍7度和小美前往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做出逾越普通朋友往来分际之行为,气得要求小王和小美赔偿100万元精神抚慰金。
小王辩称,他和小美去羊肉炉店用餐并非约会而是讨论工作,会前往望高寮是因为小美发现被跟车,才会请他开车到人多的地方,他有和小美一同前往汽车旅馆,但仅因为小美使用笔记型电脑工作,需要汽车旅馆让电脑充电,小美工作时他就在一旁休息,还有一 次是他开车载小美及其女儿去汽车旅馆玩水,2人并无发生性行为。
法官表示虽然小王否认2人发生性行为,但2人多次前往汽车往旅馆已逾越一般同事交往,无证据证明小王带小美的女儿去汽车旅馆玩水,且可以让笔电充电地方很多,为何要于深夜挑选汽车旅馆投宿,故法官不採信小王说词,判2人赔偿人夫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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