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指出,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之海外所得,系指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所取得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计入综合所得总额之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及香港澳门来源所得(大陆来源所得应计入综合所得总额),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奖金或给与、退职所得及其他所得等。民眾如取得上开海外所得,一申报户全年海外所得达新台币100万元者,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计算个人基本税额。
台北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为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2019至2020年间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2张保单,并给付保费合计120万美元(约新台币约3,500万元),经查得该笔鉅额保费之资金系源自甲君投资海外A公司所获配之股利,甲君最后承认为其海外A公司2018年至2020年所分配之盈余,因不谙税法规定,漏未依法申报各该年度基本所得额,缴纳基本税额,愿补缴税额,并请减轻处罚,乃依规定办理补徵,并依规定裁处罚锾。
台北国税局呼吁,民眾如有海外所得应诚实申报,并依法纳税,如经检视发现有漏未申报或短漏申报情形者,凡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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