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化工系教授李笃中因未经教育部许可,2016年到2019年间以大陆哈尔滨大学名义主持科研计画,遭教育部以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裁罚30万元,李不服提告,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认为,李男先前2次违法合作行为未裁罚,却对本次加重裁罚,有裁量不当及滥用之违法情形,撤销教育部处分。可上诉。

本案导因,李男以哈尔滨大学名义主持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研究计画,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属陆委会2004年公告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团体名单,教育部因此认为李男未经许可参与合作进行科研计画。

教育部认定,李男多次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对公共利益影响尚非属轻微,裁处罚锾30万元;李男提告主张,对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名义,经反应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已撤下他的名字,但教育部却仍对他裁罚,未善尽其为政府机关之保护国民责任。

台北地院认为,姑不论大陆陈川教授是否以李的名义申请研究项目,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之网页列印资料及陈川书面说明内容,可徵哈尔滨大学确以李为研究项目之负责人,李男未经许可参加大陆科研计画,已违反相关规定。

不过,台北地院指出,李男在2009年至2011年间及2012年至2015年间有2次与对方违法合作行为,教育部未作成任何行政处分裁罚,却以本件属第3次重复实施违规行为对李加重处罚30万元,显有裁量不当及滥用之违法情形,撤销处分。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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