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前年酒后强脱同父异母的未成年妹妹衣物,并亲吻她胸部,她向母亲告知后报警提告,检方起诉后,徐男否认犯行辩称被诬陷,但最高法院驳回他的上诉,佐以被害少女胸部採得徐男的DNA检体等证据,认定他犯行明确,依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囚11月定谳。
2020年6月19日徐男与当时15岁的妹妹独自在家,他竟在房间内,违反少女之意愿,以强脱她衣服、抱住她使其无法挣脱后,再亲吻她嘴巴、胸部等强暴方式,对她猥亵。
徐男辩称对少女教育比较严格,确实是会动手打,指涉遭少女故意诬陷,但台中高分院以徐男在警询、侦讯及法院审理时之供述,认定没有任何具体事证可认少女会因过去遭受徐男管教或殴打之事而产生诬陷被告之动机,且少女左乳头採得之徐的DNA检体,可证明他的犯行。
台中高分院审酌徐男与少女是同父异母之兄妹,本应善尽教导、保护之责任,竟悖于人伦,为满足一己之淫欲,对少女强制猥亵之行为,严重戕害被害人身心,且徐男犯罪后始终否认犯行,没有悛悔之意,判刑11月,徐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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