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名因声请释宪无法执行枪决,其中羁押逾34年、因绑架撕票学童陆正及强盗分尸女保险员柯洪玉兰遭判死刑定谳的邱和顺等34名死囚,主张最高法院更三审后上诉案「连身条款」违宪,宪法法庭10月24日以不公开审理的说明会方式审案。
大法官在说明会提问的问题也出炉,首先是曾于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参与裁判之法官,后于该案非常上诉程序,復参与裁判,而未迴避,是否违宪?理由为何?
其次,曾于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审程序参与裁判之法官,后于该案经第三审撤销发回之更审程序中,復参与第二审之更审裁判,而未迴避,是否违宪?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号刑事判例是否违宪?理由为何?
第3点,曾在特定案件参与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审裁判之法官,于该案件发回更审后,又上诉至最高法院时,復参与第三审裁判,而未迴避,是否违宪?如均由被告上诉,情形是否不同?中华民国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发回更审以后民刑事上诉案件分案实施要点第2点规定是否违宪?理由为何?
最后是,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规定:「法官于该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迴避,不得执行职务:……八、法官曾参与前审之裁判者。」该条所定「前审」之范围是否应包括上述三种情形之全部或其一?司法院释字第178号解释是否应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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