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李姓男子从宜兰一处住宅2楼已拆除之窗型冷气缺口处潜入,以手性侵、猥亵一对未成年姐妹,其中妹妹还未满14岁,最高法院驳回李的上诉,斥责他破坏社会善良风气,所为实属不该,应予非难,依侵入住宅强制性交等罪,重判8年6月徒刑定谳。
李男是2名少女的远亲,他在去年2月20日凌晨3点多,从少女住家2楼之阳台,攀爬该住处2楼已拆除之窗型冷气缺口处侵入,并前往该住处1楼和室内,徒手抚摸少女胸部跟下体,经她用脚踢李反抗,李仍以手指插入少女下体加以强制性交。
李男性侵少女后,转而向少女妹妹下手,他不顾对方以动身体及紧压棉被之方式拒绝,仍徒手抚摸她臀部,加以强制猥亵;案发后,少女告知其母亲并报警处理,检察官侦查后将李男起诉。
一审宜兰地方法院及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都认为,李男造成少女身体、心灵均留下莫大创伤,破坏社会善良风气,所为实属不该,应予非难,各判处有期徒刑7年、3年,定其应执行之刑为有期徒刑8年6月,李不服提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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