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14日判决宣告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2,强制验尿规定不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要求,抵触宪法第22条保障资讯隐私权及免于身心受伤害之身体权意旨,至迟于届满2年时失其效力。
针对判决,警政署回应表示,自即日起至主管机关完成修法前,已责令各警察机关依判决意旨,于非情况急迫时执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时,应取得检察官核发鑑定许可书后始得为之;如遇情况急迫,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应立即于24小时内陈报检察官许可,以兼顾犯罪侦查之必要与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的精神。
警政署表示,除已即时通报判决给各警察机关遵循办理,并将于各式集会、会报、常年训练及勤前教育等场合加强宣导;后续协助主管机关司法院办理修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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