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在台北市大同警分局建成派出所担任员警的林长玲、林奕辉、蔡志伟查获非法外籍移工时,勒索财物后纵放,一审各判刑10年、4年及9年4月,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考量林奕辉坦承犯行交回犯罪所得,给予缓刑5年,林长玲及蔡志伟各重判9年2月及8年,最高法院判林九年二月、蔡八年徒刑,全案定谳。
林长玲在2012年至2014年间,于台北火车站附近,查获逃逸外籍移工时时,未将逃逸外劳移送移民署,而收受或要求该等逃逸外劳给予贿赂,包括现金、黄金项炼,共计7万9000元后,将被查获之逃逸外劳纵放共6次。
林长玲、林奕辉、蔡志伟共同分别在2014年查获逃逸外劳时,未将逃逸外劳移送移民署,而收受该等逃逸外劳给予之贿赂,现金3万3000元后,将被查获之逃逸外劳纵放2次。
在长达近七年侦审程序中,林奕辉始终面对错误,积极与移工和解,且持续捐款至台湾国际劳工协会;法官考量林员案发时仅廿余岁,宣告缓刑让他有自新机会,案件未上诉而确定。
但林员、蔡员上诉第三审,遭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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