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表示,此次修正「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及「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部分条文,增加4项人事限制。首先,增订董事会负有选任及监督经理人职责,且应督导公司落实经理人问责并建立相关制度。

其次,除了以往消极资格条件限制外,金管会进一步明定证券期货业董事长应具备良好品德、有效领导及经营管理能力等积极资格条件,并应具备一定学歷与相关证券、期货及金融机构工作经验。

再者,为避免负责人因兼任其他非金融机构职务,影响职务有效执行或造成利益衝突,此次修法增订券商及期货商应定期考核负责人兼任行为,以作为同意负责人继续兼任或酌减兼任职务的重要参考。

最后,金管会将券商及期货商纳入「金金分离」规定,自然人或法人董监事本人或其关系人若同时担任其他金融机构董监事,推定为有利益衝突,若无正当理由届期未调整者,应予解任。不过,若是政府及其直接、间接持有全数股份的券商及期货商,则不适用此规定。

另外,为增加券商及期货商业务员在职训练课程办理弹性及符合业者各自业务发展需求,此次修正亦增订券商、期货商可依公会所定在职训练作业要点,申请自行办理在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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