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担任某市调处组长的高姓男子,遭6名女调查员分别指控,他故意触摸她胸罩,执行搜索过程还用手拍打她臀部,甚至还说要看她泳装照,会不会在意乳晕顏色、私密处除毛等话题,调查局记1大过惩处,他不服提告请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驳回。可上诉。
高男在2019年到2020年任职市调处组长期间,经检举对女调查员有不当肢体碰触及言语冒犯等行为,他分别向女调查员交谈或递交物品过程中,碰触手背、拍大腿、手腕、手臂内侧、胸罩及碰触肩部、揽肩、碰触臀部等肢体接触行为。
此外,高男遭指控,调侃女调查员除毛行程是否涉及私密部位、群组对话表示要看女调查员脱掉外套、泳装照等,或谈及性行为次数、个人性事、女生是否会在意乳晕顏色等话题,此类话语会令人有尷尬、不庄重、不妥适等感受等语。
调查局将高男调职并记1大过惩处,高男提告辩称,没有对于6名女性同仁有涉及性骚扰行为等情形,事实上她们有迟到、翘班、公文延宕、工作不力等恶习,他偶加责备对方怀恨在心,才不实检举而诬陷他。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佐以相关证据,认定高男确有对女性同仁碰触身体或谈论具性意味话题等举动,且并非偶一为之,就一般社会通念而言,当为可信,调查局记一大过之惩处,认事用法没有违误,判决驳回高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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