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警局王姓员警,去年3月无故稽延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无故延宕经办的案件共14件,延宕之期间短则47日,长则418日,经内政部移送后,惩戒法院认定王男严重影响人民权益并影响后续司法侦办,诚属不该,判决休职6月。可上诉。

这起案件导因,王男在派出所任职期间,2020年受理车祸案件,该案未依规定陈报分局办理刑事案件移送程序,去年警分局获知后启动调查,决议将王男记一大过惩处,台东分局扩大清查后,发现他从2021年至今年3月22日在派出所服务期间,有14件民眾报案案件,未依规定办理。

惩戒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男受理民眾报案后,未依规定程序办理,无故稽延,不仅影响报案人权益,且危害地方治安,且延误刑事案件之侦查,造成难于发现真实,其行为足使民眾丧失对公务员执行职务之尊重及信赖,损害政府机关之信誉及形象,判决休职期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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