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对夫妻求子多年,努力做人15年才终于得1子,而男方婚后因工作缘故长期出入境两岸,竟与另名大陆籍女子产下2位私生子,女方知情后愤而提起离婚诉讼。台南地院审理后,认为女方2018年就知情男方外遇,却迟至现在才提离婚,判其败诉。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女子主张,与丈夫自2001年间结婚,婚后定居于台南,丈夫因工作缘故经常出境至大陆及香港等地,2人努力15年才成功生下1子女,未料,丈夫却于大陆与1女发生性行为,该女先后于2013年、2016年间产子,她迟至2019年才知情,丈夫称孩子由大陆的「代理孕母」所生,要求2名子女要入户籍并由她扶养,让她感到晴天霹雳。
女子控诉,2021年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丈夫都待在台湾,她整理家里时意外看见丈夫的文件资料,上头记载2名子女的抚养义务与财产分配,始惊觉2子并非代理孕母所生,而是丈夫在大陆与他女发生婚外情,认为自己无法再与丈夫继续经营婚姻生活,故向法院诉请离婚,同时要求丈夫需支付3000万元夫妻财产差额及200万元精神抚慰金。
对此,男子表明不愿离婚,坚称2子是代理孕母所生,否认与其他女子性交产子,至于妻子所看见的文件资料,是因为代理孕母在大陆并不合法,才以监护权的模式处置,透过与代理孕母协调金额换得小孩,且妻子早于2018年就看过该份文件,按法律规定须于半年内提出离婚,妻子却时隔4年才提离婚,并不符合要件。
台南地院审理时,法官表示,民法规定配偶与他人合意性交时可请求离婚,但若请求的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宽恕,或是已知情超过6个月、发生超过2年者,不得请求离婚,而女方早于2018年间,即透过文件知悉2名婚生子女的存在,却直到今年2月才请求离婚并不合法,也难以准许,故判女方败诉,不准离婚。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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