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去年5月19日上午公告「室内外需戴口罩」加严防疫规定,李姓男子当天晚间下班没戴口罩、在住家外遭员警开单,陈述意见后仍挨罚3000元。高雄地院认为,当时中央尚未公告口罩禁令,高市也非全国疫情最严重地区,骤然宣布禁令且没有缓衝宣导空间,等于「突袭」市民,判撤销罚单,可上诉。
去年5月新冠肺炎本土疫情3级警戒,高市府19日宣布「外出或于公共场域、室内空间未戴口罩者将立即开罚」。李男19日当天整日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回到家时,在家门口户外空间遭员警盘查,因未戴口罩遭举发。李男事后陈述意见,仍被认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挨罚3000元。
李男不服提诉愿被驳回,再提行政诉讼。他表示,自己上班时不能用手机,也不能看电视,根本不知道高市府当天颁布的新禁令。李男强调,卫服部公告口罩禁令是在5月21日,但卫生局却硬凹、中央21日的禁令是解释高市府19日宣布的新政策,高市府19日发布的相关资讯就有法律拘束效力。
李男痛批,政府明明提醒大家、要提防泛滥的假消息假新闻,但高市府没在政府公报或新闻纸上刊登该禁令,有违正当行政程序,也违反比例原则,侵害人民受告知权,明显违法《行政程序法》。
卫生局反驳,李男对法令误解,防疫相关资讯已由高市府网页及防疫加严措施记者会揭露,并经由各类媒体大量报导传播,因此李男「应注意并能注意」,开罚于法有据。此外,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中央及地方都算主管机关,李男说词无法卸责。
法官认为,当时卫福部公告的开罚原则是「劝导不听者再予以裁处」,李男遭举发时,高市疫情也非全国最严重的地区、还未升三级,直到5月28日全国才一律拉到三级,规定只要不戴口罩,不经劝导,一律予以裁罚。
卫生局的做法,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3项「应依指挥官之指示办理」的要件,在没有说明为何颁布比中央更严格的禁令之前就抢先开罚,该防疫措施明显非採取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有违比例原则,也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些工作特殊、不能立刻接收讯息的民眾而言,有被「突袭」的疑虑,最后判决撤销罚单,全案仍可上诉。
针对此案,卫生局24日回应,当时流行的是Alpha变异病毒株,重症及致死风险远高于目前的Omicron BA.2或BA.5变异病毒株。当时不只北部地区的新北市、桃园市、基隆市、新竹市宣布强制要求民眾戴口罩,其他与高雄市疫情相当的花莲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市等地方政府也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赋予地方主管机关权责,陆续于5月28日中央规定前以强制戴口罩。
卫生局强调,风险已扩散至高雄市,难道要等到发生同样状况才是高雄市疫情严峻吗?高雄市专家会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条并基于流行病学特性综合评估,研判及执行对应防治作为的必要,卫生局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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