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刀刺杀情敌,又放火烧对方,犯下南科情杀案的被告洪振凯,被台南地方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合议庭主要的理由,系认为被告所为并非「情节最重大之罪」,也还有再社会化的可能。
合议庭指出,被告杀害被害人的方式,杀意甚坚,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一辈子无法弥补的莫大创痛;被告到案后犹否认抗辩,虽当庭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但迄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亦未获被害人家属原谅,难认犯后态度良好,但如量处有期徒刑,却不足以儆惩,也有失衡平。
合议庭认为,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6届会议(1982年)第6号一般性意见第7点,此案被告及被害人间有宿怨,因谈判时失控萌生杀人犯意,以预藏刀械刺杀被害人,更进而点火焚烧被害人,犯罪动机及目的固非可取,但与具有严重的偏激观念,以及反社会性格者因仇视社会而执拗于自我偏激的想法进而直接持刀杀害被害人者仍有区别;加上被告非「无差别杀人」,且其行为手段客观上难以引起他人仿效,依行为本质上反覆实施的危险性程度,难认被告所为系「情节最重大之罪」。
另外,被告经送请卫生福利部嘉南疗养院鑑定精神状态,鑑定结果智能状态、情绪状态与一般人相近,精神状态、认知功能也都没有异常,并无可教化,如果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时能因己身的悛悔,加上监狱的教化,有再社会化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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