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国税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财政部《台财税第831602988号函》及《台财税第0900453078号令》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给配偶及《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与该等亲属之配偶的财产,即使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继承人之财产,须併入遗产总额课税,其遗产价值则以「死亡日」之时价为计算标准。

但赠与标的如为土地时,高雄国税局指出,而受赠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前移转所有权者,则以「赠与日」之公告现值计算。以民眾所询案例,假设A上市公司股票于父亲亡故日,每股之收盘价为25元,则须以价值250万元(25元X10万股)併计遗产总额申报课税。

高雄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遗产税时,若被继承人于死亡前2年内有对配偶或特定近亲赠与财产者,请注意将其併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以免漏报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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