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蔡姓男子去年9月间潜入内湖运动中心女厕,偷窥一名女子如厕,该女察觉后立刻开门尖叫逃跑,但蔡男竟追上前将女子压在地上猥亵得逞。士林地院审结,依强制猥亵罪,处蔡男1年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蔡男去年9月16日晚间6时许,见A女只身前往内湖运动中心,先向前搭讪询问时间,随后蔡男尾随A女进入女厕,在厕间上方偷窥A女,经A女察觉边尖叫边奔逃出厕所,蔡男竟追上前,将A女压倒在地并摀住其嘴巴,企图强吻未果,竟以另一只手触摸A女的大腿与下体得逞,导致A女腹部、会阴与双手等多处擦伤。全案经由A女报警处理,检方侦结起诉。
蔡男接受侦讯时,坦承在厕所偷窥A女,也曾跟随A女等,但蔡男否认涉犯强制猥亵罪,称自己仅是要搭A女肩膀,而A女滑倒等;蔡男的律师则称,此案只有A女的指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蔡男犯案,此外蔡男自幼就有智能与心理疾病且长期就医,希望法官能依法减刑等。
士林地院审理时,法官勘验A女证词,认为蔡男对A女强制猥亵等情节,并非虚言,此外,A女案发当天穿着的短裤所採集到的男性DNA,经检验后与蔡男的相符,不排除DNA来自蔡男或与蔡男同父的血缘关系人,故不採信蔡男称「搭A女肩膀,但A女滑倒」的证词,认为蔡男的犯罪事证明确。
至于蔡男患病减刑部分,法官送请医院替蔡男进行精神鑑定,结果显示蔡男犯案当时有轻度智能障碍,但尚有足够能力可辨识其行为违法,再综合蔡男遭逮后可清楚回答犯案时间、地点及过程等,认定其犯案时,并没有因为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影响行为能力,蔡男律师请求减刑等语并无根据,酌情后,依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1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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