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馆长」陈之汉在前年因预计销售反光连帽外套与一家制衣厂签约,但陈男主张对方因为交货的外套有瑕疵致无法如期交货,他退款给消费者损失243万多元,提告求偿,一审判制衣厂免赔,二审改判须赔偿陈的损失243万元。
陈主张他预计销售「反抗者全反光连帽外套」,寻得承包的公司有意愿制作后,便于网站上开放消费者预购,售出成人款1648件、孩童款27件,他与该公司在2020年5月12日签订契约,向对方订购相应数量之外套。
陈说,该公司交货期限届至前,表示因其上游厂商反光布料品质未达标准,无法如期交付外套,他多次催请对方儘速依约交付外套,但最后交付的外套仍有瑕疵,故未收受,对方无法交付无瑕疵之外套,他只能开放订购外套之消费者退款,共计损失243万3215元。
陈男请求该公司赔偿这些退款损失,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判决驳回,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该公司交付的外套有瑕疵,不具备双方约定的品质,陈可以拒绝受领,陈退还给消费者该公司须赔偿这些损失,判赔24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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