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高中谢姓女老师指控同校的陈姓男老师,诬指她拿走陈的2张照片,她提告求偿5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陈男无任何证据可证谢女私自取走其2张照片,仅是空言指摘,显与事实不符,易令人认系窃盗行为,判须赔偿谢女7万元确定。
谢女表示,陈男在去年5月17日向台北市政府陈情,指称她拿走他的2张照片、长期上课迟到等,都是不实之事,侵害她名誉,陈须赔偿50万元。
陈男说,他的照片去年5月间遗失,他怀疑是谢女所为,他是藉由向北市政府陈情欲查明此事,且谢女多次上课迟到,是他亲眼所见,并非不实等语。
高院认为,陈男并无任何证据可证谢女有私自取走其2张照片,他指摘他人未经同意即取走物品,易令人认系窃盗行为,显足使一般人对行为人产生负面评价,会损害、贬抑行为人之人格与声誉,判他须赔偿谢女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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