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姓民眾提起民事求偿诉讼,指控2018年搭计程车,司机却未上车时即按表、跳表,致其从北投到台北车站付出比平常贵的车资,提告求偿求5倍惩罚性赔偿金、精神慰抚金等共11万元,台北地方法院二审驳回上诉,认定汪的主张没有理由,判决驳回确定。

汪主张杨姓司机在2018年12月21日清晨5点,驾驶计程车在北投一家饭店载送至台北车站,因到达台北车站时,价格比平常同时段高,汪惊觉杨未上车时即开始跳表,有诈欺其车费之嫌,请求杨赔偿11万元。

台北地院一审及二审都认为,汪未举证证明杨有何不法侵害其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之情事,判决杨免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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