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郑姓女学员在防身术老师聊天室留言:「第二堂课就压在地上『揉奶』,超可怕的」,师控告郑以不实文字贬损他人格及社会评价,提告求偿;郑抗辩,师以双臂、手肘触压她胸部,她只是受惊吓提醒注意,无意诽谤。地院简易庭认定,依社会通念「揉奶」是反覆摩擦、搓动,与「触压」不同,判赔1万元。双方上诉,地院法官均驳回,不得上诉。
在多校任教、知名防身术老师指控,郑女在他开设的公开聊天室内留言:「第二堂课就压在地上『揉奶』,超可怕的,如果我说的有不实,欢迎来告!」,以不实文字贬损他的人格及社会评价,侵害他的名誉权。
该案刑事部分,一审依散布文字诽谤罪判郑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老师另提民事求偿指控,他在教育、防身术界具知名度,因此承受恐失业、异样眼光而身心俱疲,罹患焦虑症,身心受莫大痛苦,求偿精神抚慰金,并公开道歉。
郑女抗辩,该聊天室须APP会员才知道,并非所有人可共见。师对她施展「四方固」,双手臂、手肘碰触压制她的胸部,她受惊吓留言,是出于自身经验,并非凭空谩骂,想提醒女性练防身术须注意性骚扰,并无诽谤故意,也无不法侵害老师权利。她并强调,在按摩技法中,手臂、手肘碰触压制也是「揉捏」的一种。
台中地院简易法庭法官以一般社会通念,「揉奶」是以手反覆摩擦、搓动及揉抓,郑所陈述老师的动作,与「揉奶」明显有别,判赔1万元。
双方都不服上诉,郑女坚持,她上防身术课时遭碰触胸部,主观认为是「揉奶」;而老师则请求赔偿抚慰金30万元。
二审台中法院法官认为,郑女辱骂行为已贬损对方人格尊严及社会地位,造成名誉受损,求偿有所依据,考量双方经济能力、加害情形等,精神抚慰金以1万元适当,两造上诉均驳回,维持原判,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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