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长林智坚论文抄袭案,被卷入风波的调查官余正煌提刑事自诉,控告林违反《着作权法》,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张德宽2日开庭调查,要余的律师2周内陈报「林的真实姓名跟住址」,逾期将驳回自诉,但法官的这种做法连日引来法界的议论,质疑法院应「开大门、走大路」到底在怕什么?

余正煌委由律师吴俊达、张佑齐出庭时,法官张德宽说因处理程序问题,所以採用不公开审理方式,法官首先问余的律师为何要选择在台北地院提自诉,律师答称是因台大论文抄袭案属台大,应由台北地院管辖,随后法官要求律师提出 「林智坚」 的真实姓名跟住址 以寄放通知,但律师说除非法院发函否则无法查询,但法官仍要求2周内陈报,逾期将驳回本件自诉案。

步出法庭后,余的律师表达困难说,有请法院去函户政机关就可以查到林智坚的真实姓名及住址,但法官仍坚持要余正煌的律师自己去查明,2名律师也考虑到此事涉及《个人资料保护法》等相关问题,表示将再讨论该如何解决法官出的「难题」。

但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诉讼法》第320条规定,「自诉状应记载下列事项,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资辨别之特徵。」,承审法官要求提自诉的一方,陈报被告的真实姓名跟住址,显然与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长久以来判决见解不相符合。

不少法界人士质疑,法官显有刁难之作为,刑诉法不是有讲,即使不知真实姓名跟住址,亦可提起告诉,更何况法院本于职责,就有调查的权限,为何要律师提供资料?况且刑诉法第二条也有提到,不管是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公务员皆需注意。

更有人引用当年监察院声请党产条例释宪都遭封杀后,时任大法官汤德宗疾呼大法官会议应「开大门、走大路」,受理声请「有那么严重吗」的说法,批评法院应该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不该技巧性选择性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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