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男子2021年11月因酒驾与机车发生碰撞,酒测值高达0.34毫克,经法院判决6月有期徒刑,因已是第4次酒驾,执行检察官经审核后不准易科罚金及易服社会劳动,胡男不满向法院声明异议,法官审酌后认定裁量无违法及不当之处,驳回声明异议。
判决指出,屏检执行此案检察官,经审核后先于签呈内勾选「不准易科罚金及易服社会劳动」,事由记载「非5年内4犯违背安全驾驶致交通危险罪案件」。
事后书记官询问胡男希望地检署给你易科罚金或易服社会劳动理由是什么,胡说,「因为妈妈年纪大,要扶养我妈妈」,接着又问他4次酒驾还有3次肇事纪录,是否因为认为可以缴钱没关系,才一再酒驾等,胡则表示,「我不是觉得可以缴钱就没关系,是基于侥幸心态才酒驾」。
法官翻开胡男歷年酒驾时间分别为2005年3月31日、2014年5月28日、2020年2月10日及2021年11月16日,不仅歷年累计4犯酒驾,且其中3次犯罪均有肇事纪录,加上最近一次酒驾于2020年7月20日易科罚金执行完毕后,竟又酒后驾驶自小客车并与机车发生碰撞,经测得酒测值为每公升0.34毫克。
法官认为,执行检察官已具体审酌胡男累计4次酒驾,认有不执行所宣告之刑,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秩序情形,而不准声明异议人易科罚金,检察官已附具体理由,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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