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姓男子去年身体不适到医院急诊,但住院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死亡,马妻指控是因医院照服员传染,医院没有要求照服员PCR或快筛,求偿212万多元,台北地方法院认定,医院疫情控管流程与处置都依遵循主管机关之规范与指引,并无可归责之处,判决驳回请求。可上诉。

马妻说,去年6月6日马男因体内氨指数过高身体不适到医院急诊就诊,并办理住院手续,她当晚向护理站申请照服员,由张姓照服员到病房进行看顾,但马男在6月14日经确诊罹患新冠肺炎,虽经治疗,仍不幸于同年7月3日因新冠肺炎而过逝。

她表示,经她追查结果,才知马是遭张姓照服员感染新冠肺炎,医院未对院内照护病患之照服员施以核酸检测(即PCR检测)或是快筛,以致患有新冠肺炎之照服员在院内流窜,须赔偿她212万208元。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马男之临床病人及家属都有确诊情况,马入院筛检结果虽为阴性,无法排除其已遭感染但尚在潜伏期的症状前期可能性,马妻无法举证证明张与马确诊新冠肺炎有因果关系,不能径认马就是遭张传染致死。

北院认定,医院疫情控管流程与处置都遵循主管机关之规范与指引,并无迟延或不作为而有过失或可归责之情事,马妻求偿部分无理由,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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