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警方在2009年及2010年间寻获3辆报窃车,并各在车内各採到槟榔渣、卫生纸及菸蒂等迹证,送鑑验后3件DNA型别均与涉毒案的林男相符,林否认偷车,辩称曾搭过好同事「财港」的车,但无法交代姓名资料,法官认定是虚构杜撰的「幽灵抗辩」,一审依窃盗罪3罪判1年,可易科罚金,二审驳回,不得上诉。
判决书指出,林男在2009年10月6日在中市偷走陈姓车主的自小客车,代步使用后丢弃在大里区,警方在同年月12日下午寻获,在车内採集到菸蒂迹证。
5天后,林男在2009年10月17日晚间在中市东区的三贤路及旱溪街交岔路口,偷走陈姓车主的自小客车,代步使用后即弃置,警方在同年月21日上午在弃置地点发现该报窃车,并在车内找到遗留有槟榔渣。
林男在2009年12月8日在中市北区公园路附近停车场偷走李男的自小客车,代步使用后弃置在北区华美街与太原路交岔路口,警方在2010年2月间寻获,并在车内发现有卫生纸迹证。
警方将寻获赃车内遗留的生物迹证送验建檔,后因林男另涉毒品案件,警方採集唾液检体送验,竟筛检出该3辆车内的槟榔渣、卫生纸及菸蒂等DNA型别均与林男相符。
林男否认偷车,辩称他乘坐过3辆车,都是绰号「财港」所偷窃,他一直以为好同事「财港」只开1辆白色车,到警局作笔录才知道原来他有3辆白车,槟榔渣等应是搭车或帮忙帮工具、水泥等所遗留。他辩称,不会开车、没有都过车,但对「财港」真实姓名及资料,却交代不清。
法官以3辆车遭窃期间各为4日、6日及4个月,林男为何刚好3辆车都搭到,而且车内只採集到他的相关生物迹证,至于未考领驾照,与是否会开车,与会不会开车及偷车,并没有绝对关联性。
法官认定,「财港」应属虚构杜撰之人,检警及法官无法查证,藉以掩饰犯行脱罪,认定是「幽灵抗辩」,不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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