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侦办台南学甲枪击案,经检方核发拘票后,已拘提1名共犯郭姓男子到案,并于复讯后以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及刑法恐吓罪,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但法官以无羁押必要,谕知2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目前警方专案小组正全力追缉开枪男子到案。

检方指出,郭姓男子与身分不详的枪手骑乘机车,于11月10日凌晨2时58分许,先前往郭男先前位于学甲区顶山寮的公司,持长枪瞄准建筑物扫射58发子弹后,再于3时6分许前往学甲区中正路台南市议员谢财旺的服务处,持相同的长枪,再对服务处的铁门扫射30发子弹,之后骑乘原机车扬长而去。

不过,检方对郭男声押后,法官却认为,被告虽坦承有湮灭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但否认有恐吓及持有枪枝子弹罪,还辩称系于10月24日受他人指使,将机车移动、擦车。

法官说,依检方声请书所载的证据,足认有人于11月10日凌晨3 时许,骑乘涉案机车到达案发现场朝服务处铁门开枪后离开,以及郭男曾于10月24日在花园夜市旁的巷子,移动涉案机车及擦拭后搭乘自小客车离开,但并无事证可佐证郭男于移动车辆时,即知悉该车约于16日后的1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使用于持枪、弹射击的交通工具,或可疑其为骑车持枪但开枪之人。

法官认为,纵使郭男未能合理交代请其移动车辆的人,亦难认有声请意旨所指共同涉犯刑法恐吓及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持有枪枝子弹等罪,犯罪嫌疑重大。

至于郭男涉犯刑法湮灭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部分,已经坦承犯行,且有监视录影撷取照片等资料,犯罪嫌疑重大,就此部分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串证之疑虑,但因此部分事实明确,认得以具保代替羁押,无羁押之必要,准以2万元具保后释放,并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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