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男子2019年到去年间共因超速、违停红线、未缴停车费和通行费等,被开罚43张罚单,金额分别为300元至5200元不等,他说车子买了后从没开过,期间都是借给宋姓男子使用,他提告请求法院撤销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的处分,但一审及二审都认定他逾期没有办理归责实际驾驶人的事宜,不能主张免罚,驳回他的请求确定。
吴说,他是车辆之车主但购买该车后,并没有驾驶过该车,而是借予宋男使用,并与宋签订合约,约定由宋负责该车全部费用及罚单,宋与他一同前往监理站办理分期缴纳罚锾,他认为宋会分期缴纳罚锾,但宋只缴纳1期后即未再缴纳,以此延宕方式使他无法办理归责手续。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审认定,吴男未依规定办理归责于实际驾驶人事宜,依法对他已生失权效果,他自不得于应到案日期后再行主张其非实际驾驶人而免罚,驳回其诉讼、须缴费、记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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