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男子今年1月间凌晨在街上行走,见前方有名落单女子,竟衝上前强行抱住并搂住女子的腰部还强吻,惨被对方追究刑责。新北地院审结,依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男子今年1月23日凌晨2时许,行走于新北市一处道路,见前方有一名陌生女子独自走在路上,遂上前强行熊抱女子、搂住女子肩膀与腰部,还亲吻女子的脸颊,吓得A女前往永和分局报警。
男子接受侦讯时坦承犯行,检察官核对被害女子及证人的说词,再加上监视录影器画面翻拍照片4张等证据,认为男子的自白与事实相符,堪认罪嫌,依犯强制猥亵罪将其起诉。
新北地院审结,法官认为,男子只为了满足个人一时的性欲,以强暴方式猥亵被害人,已经造成女子身心受创,兼衡男子高职毕业、认罪,但尚未与被害女子达成和解等一切情状,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可上诉。
刑法第224条明订,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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