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性侵假释犯,出狱后与一名妇人交往,2020年12月24日清晨,以2000元代价与妇人的17岁的女儿发生性关系,隔几天竟想要占便宜,试图熊抱并以手猥亵下体,直至少女一直挣扎假释犯才停手,少女提告强制猥亵,士林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8月,可上诉。
少女提告,假释犯24日清晨拿出2000元,与她在车上发生性行为,隔了数日晚上9、10点,41岁假释犯在家里面询问她,还愿不愿意再发生关系,接着就抱着她,问她可不可以,她就摇头说不要,返回房间后,假释犯又叫她进房,这次是试图要亲她、伸手猥亵,反反覆覆很久才让她回房睡觉。
少女与假释犯达成和解,但法院考量,假释犯承诺要照顾少女的母亲,以及少女2岁的妹妹,双方没有旧怨,而且还住在假释犯的住处,少女并没有诬陷假释犯的动机。
假释犯辩称,当天只有从后面熊抱少女,用手摸大腿外侧,并没有摸下体。法官认为,少女确实有挣扎拒绝,前后说法相同,认定假释犯为了满足一己私欲,造成少女心理的创伤,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其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月,另外,与少女性交易部分,台北地院去年依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处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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