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一名陈姓男子前年相约心仪女子A一同泡汤,未料陈男醉后裸体闯入A女的淋浴间,表示自己「有感觉想要了」,吓得A女报警处理。一审法院判陈男无罪,案经上诉,高等法院认为,陈男自述当晚被性欲冲昏头,裸体进入浴室向A女求欢等,认定陈男涉犯强制猥亵罪,故撤销原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可再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男与A女为朋友关系,2020年10月间与数名友人相约至宜兰泡汤,陈男、A女及另名友人B共住一间房,期间陈男多次邀约A女共浴都遭拒绝。

未料友人B就寝后,A女凌晨时分在浴室沐浴,陈男突然裸身闯入淋浴间,仅以一手遮住生殖器,挡住淋浴间的唯一出入口,并向A女表示,「我现在有感觉,我想要」等语,后来因为A女大声喝斥,陈男才作罢离开淋浴间着衣,A女则趁隙穿好衣服,联络友人报警。

一审宜兰地院审理时,法官认定,虽陈男裸体闯入淋浴间要求A女发生性行为,但陈男被拒绝后相隔数秒就离去,难以此认定陈男的行为妨害或干扰A女性自主决定权,故判无罪。

案经上诉,高等法院法官重新勘验证据,认定陈男闯入淋浴间时,与A女仅隔着一个玻璃门的距离,陈男仅需伸手即可触摸A女裸体,还于A女裸身沐浴之际求欢,认为A女并无法防卫隐私,也难以反抗与逃离,陈男的行为足以压制A女性自主决定权。

法官也发现,陈男自述当晚被性欲冲昏头,进入浴室时为全裸、有遮住重要部位,并想与A女发性行为等,法官认定陈男单手抚摸生殖器的整体情境,属于猥亵行为无误,且陈男在A女洗澡前就被A女多次拒绝,却未经询问就裸体进入淋浴间,明显故意猥亵,综合以上,撤销原判,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全案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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