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人夫去年8月在家中向妻子求欢,妻子已明确表示不想要,他竟无视妻子喊了8次「走开、不要、我不喜欢」,仍企图强行脱妻子裤子,甚至伸手抚摸其臀部及下体,妻子不甘受辱报警提告,他则辩称只是想「测试」妻子的反应,但法官不採信其说词,依犯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人夫有期徒刑1年10月。
据判决书指出,人夫于去年8月某日在家中向妻子求欢,但妻子明确表示不想要,人夫并未就此作罢,竟无视妻子之拒绝及抵抗,欲强行脱掉妻子裤子,但因妻子紧拉住自己之裤子而未果,后人夫竟直接将手伸进妻子裤子内,抚摸其臀部及阴部,过程中因妻子不断挣扎、反抗,他才作罢离去。人妻事后因不甘受辱决定报警究办。
人妻于出庭时证称,当时她在房间睡觉,丈夫走进来直接压在她身上,要强行脱她的裤子,她有拉着裤头了,但丈夫还是指侵她得逞,她当时非常的不舒服,已经跟他讲说请他走开、我不要、我不喜欢,共达8次,后来是因为丈夫发现她在录影,就把她的手机移开,「我一直大呼小叫。一直说不要、走开、我不喜欢。最后是因为他的员工叫他,他才出去的」。
人夫则辩称,是要测试妻子的反应,如果她要,再约时间,「因为我们夫妻关系之前都是有约时间的习惯,且当日仍在上班时候,其不可能在那时候做性行为」,其主观上无强制性交之犯意。
法官认为,既人夫供陈其之前是有与妻子约时间为性行为的习惯,则其直接向妻子以口头询问有无意愿即可,其竟在妻子已数度表示不要,并叫他走开之情况下,仍强脱妻子裤子,以手伸进她的裤子内抚摸她,无视妻子严正抗拒,仍肆无忌惮犯案之心态,因此难以採信他的说词。
法官审酌人夫不知尊重配偶之性自主决定权及基本人权,仅为满足个人私欲,竟对妻子行强制性交未遂犯行,造成妻子心理上之创伤及精神上莫大之痛苦,犯后犹饰词否认性交之犯意,未见悔意,迄未能获妻子之原谅,亦未对其有所赔偿,依犯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处人夫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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