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检署针对苗栗县长当选人锺东锦指摘检方沦为特定政党或人士服务工具,已丧失司法独立,是司法迫害一事回应表示,检方在侦查过程中已获同案陈姓被告坦承曾向丘姓女子请托投票给锺东锦,并依照高院判决意旨在充分证据下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绝无滥权起诉或为特定政党服务情事。

苗栗地检署主任检察庄佳玮针对锺东锦办公室声明,指称检方滥权提起当选无效诉讼1事,21日上午提出澄清说明,涉嫌买票的陈姓男子于侦查中遭法院裁定羁押禁见,检方于12月14日将陈起诉后,在陈某于16日经法院裁定交保时,当庭并谕知不得与本案相关证人接触,检方呼吁相关人士尊重法院裁定。

检方指出,锺东锦办公室声明中提到「陈姓男子已在侦查中明确表示,没有帮锺东锦买票,并强调县长选举不可能买票」等词,系刻意忽略本案陈姓被告实有同时陈述,曾向丘姓被告拜托可以投票给锺东锦等情,相关情事已全数载于检方起诉书中,因而在此补充说明,以正视听。

检方表示,按法律责任区分刑事、民事、行政类别,其中「无罪推定」则系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检方认定锺东锦未涉及买票的刑事犯罪。但就民事诉讼的当选无效之诉,是参照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选上字第24号、108年度选上字第2号判决意旨:「当选人当选前,因享有其竞选团队工作人员为其服劳务,而受有利益,自应对该竞选团队工作人员负有选任、监督之责,并对该工作人员之行为负责,而不论该竞选工作人员为当选人服劳务,系属有偿、无偿或是否受领任何形式之薪资或报酬,只要当选人于为候选人时,其本人或其直接、间接认可为其从事竞选工作之人,有该法第99条第1项所规定之行为,即应视为当选人本人所为,而得由法院依该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宣告当选人当选无效。」、「当选人如主张辅选干部或助选员或亲友是自行决意贿选,应由当选人负举证责任。」检方依据选罢法以及相关法院的判决意旨,在充分证据下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并无任何违法滥权情事。

检方强调以「公平选举、杜绝不法」为核心目标,严守行政中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依据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绝无滥权起诉或为特定政党服务的情事,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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