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姓女子与许姓女子共同持有某房屋,委托朱姓女子申办贷款,朱女事成后因没有拿到约定的「服务费」、暂时「保管」房地所有权状,挨告侵占。一审判朱女拘役30天,上诉后法官认为原审有瑕疵,判朱女无罪。朱女痛批检察官、一审法官不甩她提出的证据、害她饱受讼累,要求国赔100万元。高雄地院认为朱女求偿程序有误,法官也无犯罪事实,最后驳回朱女之诉,可上诉。
朱女和伍女是好友,伍女的女儿和许女2015年共同买下一间房屋,登记在伍女女儿名下。2019年伍女女儿因故过世,伍女依法继承房屋,与许女共同持有。
后来伍女和许女协议,先将房屋过户到许女名下,再用许女身分向银行贷款250万元交给伍女。伍女和许女决定委由朱女处理,并给付朱女6%、15万元服务费。
没想到,朱女办妥房地产过户后,许女没依约给付服务费,朱女拒绝交出房地产权状,因此挨告。高雄地检署依侵占罪提起公诉,一审高雄地院认为朱女将房地产权状占为己有,考量朱女在调解时愿意归还权状,判她拘役30天、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
该案上诉至二审,高雄高分院法官听了朱女提供的录音檔,清楚证实许女付不出服务费,才把房地所有权状暂时交由朱女保管。法官认为,此案从头到尾没有证据证实朱女侵占,原审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过于率断,已有瑕疵可指」,最后逆转判朱女无罪,可上诉。
朱女痛批检察官、一审法官完全无视她提出的录音檔证据,害她饱受讼累,向检方求偿40万元、地院求偿60万元。
高雄地院民事庭认为,朱女应先提出书面向地检署请求赔偿,检方拒赔或协调不成才能告上法院。此外,国赔法规定,法官需就其参与审判之案件犯职务上之罪,且经判决有罪确定,所属法院始需负国赔责任。朱女应先提出书面向地检署请求赔偿,检方拒赔或协调不成才能告上法院。此外,高雄地院承审此案的刑事庭法官,并未因为审判此案、犯职务上之罪而受有罪判决,依法没有国赔的责任。法官最后驳回朱女之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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